跳到主要內容區

委辦品保自我改善計畫及執行情形

依據大專校院委託辦理品質保證認可實施計畫,認可結果公布後3年內為自我改善期,自我改善期後應提交「自我改善計畫及執行情形」紙本1式2份,原上半年辦理實地訪視者繳交期限為8月15日前,原下半年則為2月15日前,並列入下次申請認可之參考。

「自我改善計畫及執行情形」之格式如附件,基於環保或資料繁多等考量,「檢附資料」採光碟形式繳交(本文需一併燒錄),請將光碟個別黏貼於封面內側。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