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自106年起教育部不再辦理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4月20日
發文字號:臺教高(三)字第1060055234號

主 旨:自106年起本部不再辦理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以下簡稱系所評鑑),並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為落實簡化評鑑及行政減量,一般大學校院(含軍警校院及空大)部分,除原第二週期系所評鑑(101年至105年)尚未完成之追蹤評鑑、再評鑑及自我評鑑結果認定仍應完成辦理外,自106年起本部不再強制要求各校需辦理系所評鑑。
二、有關系所評鑑回歸各校專業發展自行規劃(含醫學系),說明如下:
(一)基於大學自主及自我課責,請學校在有「其他確保教學品質機制」之前提下,可選擇不辦理系所評鑑。惟學校仍需注意學生畢業後再進修、工作權益、招收外籍生、學歷採認等問題。
(二)有需求者請自行洽評鑑機構(由學校付費)辦理,並依各機構規定方式辦理;學校以自行付費辦理系所評鑑之方式,包括:請外部評鑑機構辦理評鑑、或學校自評後再由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認定結果之兩種方式。
(三)另有關原第二週期系所評鑑尚未完成事項,仍應完成辦理(由本部編列預算,學校無須付費),以維護學校權益。
三、副本抄送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請就前揭相關配套措施及貴會未來提供各校辦理系所評鑑之相關規劃召開說明會向各校說明。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