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正「客家委員會客家貢獻獎頒給要點」第6點、第10點,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生效
教育部 書函
主 旨: 轉知客家委員會修正「客家委員會客家貢獻獎頒給要點」第6點、第10點,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 明: 依據客家委員會114年10月2日客會綜字第11460008153號函辦理。
主 旨: 轉知客家委員會修正「客家委員會客家貢獻獎頒給要點」第6點、第10點,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 明: 依據客家委員會114年10月2日客會綜字第11460008153號函辦理。
1141280337_1_967914f0af59c8eccbb0ae88a29f3d36_A09000000E_1140105962_senddoc2_Attach1.PDF
1141280337_2_967914f0af59c8eccbb0ae88a29f3d36_A09000000E_1140105962_senddoc2_Attach2.odt
1141280337_3_967914f0af59c8eccbb0ae88a29f3d36_A09000000E_1140105962_senddoc2_Attach3.odt
1141280337_4_967914f0af59c8eccbb0ae88a29f3d36_A09000000E_1140105962_senddoc2_Attach4.od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