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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青年發展署】「115年大專校院國際永續及社會創新人才培育計畫」
轉知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檢送
「
1
1
5
年
大
專
校
院
國
際
永
續
及
社
會
創
新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
,
請
轉
知
並
鼓
勵
申
請
,
請
查
照
。
說
明:
一
、
旨
揭
計
畫
係
鼓
勵
大
專
校
院
培
育
永
續
發
展
或
社
會
創
新
人
才
,
由
教
師
設
計
系
統
化
教
學
,
讓
學
生
進
行
完
整
且
制
度
化
的
學
習
,
並
協
助
學
生
赴
國
外
參
訪
該
議
題
相
關
國
際
組
織
汲
取
相
關
經
驗
,
回
國
後
遴
選
組
成
1
組
團
隊
研
議
相
關
年
度
主
題
之
優
質
提
案
,
參
與
本
署
Y
o
u
n
g
飛
全
球
行
動
計
畫
徵
選
,
且
團
隊
須
派
代
表
參
與
本
署
辦
理
之
Y
o
u
n
g
飛
全
球
行
動
計
畫
培
訓
營
。
二
、
申
請
對
象
及
補
助
條
件
(
一
)
由
國
內
公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提
案
(
不
含
軍
警
校
院
、
空
中
大
學
)
,
以
課
程
及
赴
國
外
參
訪
方
式
進
行
,
參
與
課
程
並
經
遴
選
實
際
赴
國
外
參
訪
之
人
數
不
得
低
於
1
0
人
(
可
含
1
位
授
課
教
師
)
,
且
1
位
授
課
教
師
僅
限
申
請
1
項
計
畫
。
(
二
)
年
度
補
助
主
題
:
1
1
5
年
以
韌
性
臺
灣
、
淨
零
轉
型
、
多
元
平
權
以
及
人
力
發
展
與
社
會
轉
型
為
補
助
主
題
,
課
程
設
計
至
少
需
涵
蓋
1
個
年
度
補
助
主
題
。
1
、
韌
性
臺
灣
:
強
化
全
社
會
防
衛
韌
性
、
推
動
數
位
安
全
、
強
化
經
濟
韌
性
及
確
保
供
應
鏈
安
全
。
2
、
淨
零
轉
型
:
推
動
數
位
與
綠
色
產
業
轉
型
、
形
塑
淨
零
永
續
的
綠
色
生
活
。
3
、
多
元
平
權
:
促
進
族
群
及
性
別
等
社
會
多
元
平
權
、
「
雙
就
業
、
雙
照
顧
」
之
友
善
職
場
,
提
升
女
性
勞
動
價
值
。
4
、
人
力
發
展
與
社
會
轉
型
:
減
緩
人
口
少
子
高
齡
化
速
度
、
充
裕
國
內
外
人
才
與
人
力
量
能
、
滿
足
高
齡
化
社
會
長
期
照
顧
需
求
、
改
善
青
年
就
業
與
發
展
環
境
、
加
強
培
育
產
業
人
才
。
(
三
)
赴
國
外
(
不
包
括
大
陸
地
區
及
香
港
、
澳
門
)
參
訪
期
間
應
至
少
1
週
(
含
)
以
上
,
且
所
赴
國
家
如
於
亞
洲
、
大
洋
洲
參
訪
組
織
須
至
少
8
個
(
含
)
以
上
;
如
於
歐
、
美
洲
參
訪
組
織
須
至
少
5
個
(
含
)
以
上
;
如
於
非
洲
及
其
他
洲
參
訪
組
織
須
至
少
3
個
(
含
)
以
上
。
(
四
)
申
請
本
案
教
師
須
於
申
請
前
觀
看
Y
o
u
n
g
飛
全
球
行
動
計
畫
相
關
介
紹
影
片
(
網
址
:
h
t
t
p
s
:
/
/
y
o
u
t
u
.
b
e
/
Y
r
y
O
e
v
K
H
E
r
g
)
,
以
深
入
了
解
計
畫
內
涵
,
並
遴
選
輔
導
學
生
組
成
1
組
團
隊
提
案
參
與
本
署
1
1
6
年
Y
o
u
n
g
飛
全
球
行
動
計
畫
徵
選
,
且
團
隊
須
派
代
表
參
與
本
署
1
1
6
年
1
月
辦
理
之
Y
o
u
n
g
飛
全
球
行
動
計
畫
培
訓
營
。
(
五
)
補
助
原
則
:
1
、
每
校
限
補
助
1
案
,
每
案
補
助
新
臺
幣
8
0
萬
元
為
上
限
。
2
、
各
校
應
提
出
的
自
籌
款
(
非
本
署
補
助
款
均
屬
自
籌
款
)
不
得
少
於
所
提
計
畫
總
經
費
2
0
%
。
(
六
)
申
請
作
業
:
1
、
自
公
告
日
起
至
1
1
4
年
1
1
月
1
0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
2
、
執
行
期
間
為
2
擇
1
:
(
1
)
1
1
5
年
2
月
1
日
起
至
1
1
5
年
9
月
3
0
日
(
須
於
1
1
5
年
1
1
月
1
5
日
前
函
送
本
署
核
銷
結
案
完
成
。
(
2
)
1
1
5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1
1
6
年
2
月
2
8
日
(
須
於
1
1
6
年
4
月
3
0
日
前
函
送
本
署
核
銷
結
案
完
成
。
(
3
)
核
銷
結
案
須
包
含
遴
選
組
成
1
組
團
隊
研
議
永
續
發
展
或
社
會
創
新
相
關
年
度
主
題
之
提
案
資
料
,
參
與
本
署
1
1
6
年
Y
o
u
n
g
飛
全
球
行
動
計
畫
徵
選
。
(
七
)
計
畫
內
容
請
參
閱
本
署
網
站
(
h
t
t
p
s
:
/
/
w
w
w
.
y
d
a
.
g
o
v
.
t
w
)
,
若
有
其
他
問
題
,
歡
迎
逕
洽
本
案
聯
絡
人
陳
相
怡
(
電
話
:
0
2
-
7
7
3
6
5
5
5
3
)
。
1141298690_1_566c557d593e033af5901026eefd4e67_A09020000E_1142310050_doc2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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